新安法增加“三個必須”原則:管行業必須管安全、管業務必須管安全、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!
新安法對于安全生產責任劃分也更加明確,將“安全生產責任制”修改為“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”;明確企業的決策層和管理層的安全管理職責,將第四條修改為“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,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。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。”
此外,全面重罰不履職的負責人、從業人員和事故單位,按日連續處罰,甚至關閉不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,加大處罰力度是新安全生產法的一大特點。
新安法進一個步驟加不小對違規習慣嚴懲到位,第一是被懲罰累計額挺高,對尤為重大的特大事故的被懲罰,較高就能夠起到3000萬元;第二懲罰形式更嚴,違規習慣未經察覺到,即責成改整方案落實并罰被懲罰,拒絕改整方案落實的,責成停貨暫停營業改整方案落實整改,與此同時就能夠按日連續式計罰;三是懲戒到位更好 ,展開協力懲戒形式,更嚴重的要實行市場又或者的職業禁入等協力懲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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